某电脑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9年10月份业务如下:
(1)购进原材料一批,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发票上列明金额150万元。同时发生运输费用,运输费公司(一般纳税人)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发票上列明金额10万元。
(2)以旧换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,实收价款共15万元,旧货折价3万元。
(3)委托某广告公司发布广告,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发票上列明金额20万元。
(4)本月共收取包装物押金2万元,没收到期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0.85万元。
(5)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电脑一批,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价税合计数为200万元。
(6)用甲产品一批等价换入一台设备,双方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,发票上列明金额15万元。
(7)将甲产品一批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,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1.8万元,零售价2.5万元。
(8)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原材料一批,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发票上列明金额12万元。
(9)销售2002年购买自用的设备一台,含税收入3万元,未放弃减税;
(10)出租位于本市的一幢办公用房(2012年购入),价税合计收取5个月的租金10万元,选择简易计税方法。
其他相关资料: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。期初留抵税额为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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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寂寞了,都没有人过来聊~